第五条
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污染治理机制,实行属地管理、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分类治理制度。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溶洞天坑保护类别、污染程度、污染源类型及治理难度,将污染类型划分为一般污染、严重污染、特殊污染三类,并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治理:
(一)一般污染是指污染物扩散范围小、环境污染风险可控的轻微污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治理,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验收;
(二)严重污染是指位于畜禽养殖场、人口密集区、工业园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等区域且污染源复杂,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污染源类型指定职能部门实施治理,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验收;
(三)特殊污染是指涉及重金属污染、放射性污染或者跨行政区域污染,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治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污染治理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溶洞天坑污染源动态清单,载明污染源名称、位置、类型、责任主体、污染程度等信息,适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清单的污染源,应当明确治理责任主体、治理时限和验收标准。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