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发布家政服务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服务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等信息,归集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基础信息、信用信息和评价信息,依法与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共享数据,并为公众提供查询等公共服务。
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为按照规定录入信息的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生成家政服务码,并实施动态管理。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向家政服务消费者主动出示家政服务码,展示其与家政服务相关的信息。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和家政服务码的管理规则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公布。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保障信息安全,并对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予以保护。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