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家政服务行业组织的发展,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加入家政服务行业组织。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制定家政服务行业规范、服务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管、行业统计、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引导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家政服务各方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