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