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五项规定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