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保护管理组织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履行保护责任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