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申请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涉及新建、扩建项目的,可以与新建、扩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作出审查决定。

申请人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