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安全进行监管。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前款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有损毁危险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修缮义务;建筑物、构筑物经鉴定为危房的,所在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进行危房治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立即实施治理;情况危急或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未在限期内实施治理的,由所在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紧急排险,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