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保护规划实施所需的农村住宅建设。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因保护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另行择地新建村民居住区的,其新村建设规划及建设方案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确保新村建设风貌、产业安排与保护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