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二)在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因保护需要建设附属设施外,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在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不得改变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设施,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污染环境的设施和企业等应当限期搬迁或者治理;
(五)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保护对象;
(六)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