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常务委员会推动人大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加强监督结果运用,增强监督实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