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中的下列事项,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一)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二)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有关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调研报告;
(三)常务委员会对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五)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
(六)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常务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其他应当通报或者公布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