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经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交由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专题询问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可以组织跟踪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