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三十条有效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出部分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最迟于当年十月底前将调整方案报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