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第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依照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监督议题,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加强工作统筹,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专题调研等作出安排。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应当明确监督议题、监督方式、承办机构、实施时间等内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