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
(二)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地面硬化、覆盖施工、洒水喷淋、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防尘措施的;
(四)拆除工程未采取全封闭施工,或者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