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三十条有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违法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