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二十九条有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以及监管工作举报制度,公布受理方式。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且将移交情况告知举报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