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一般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密闭围挡;

(二)施工现场的物料装卸、堆放以及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密封、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施工工地内的主要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四)施工工地的出入口通道及其周边道路应当保持清洁,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应当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五)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因特殊情况需要现场搅拌的,应当经批准后采取符合规范的防尘措施。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