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职责第十三条有效城市建成区内的裸露地面,应当组织实施绿化或者覆盖。责任主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二)居住区内的,由业主共同负责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管理维护单位负责;(四)其他裸露地面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