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知识,引导公民和企业参与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增强全社会的资源节约意识、生态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