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