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同级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升破产领域公共服务和公共事务办理效能。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健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帮助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进行重整、重组。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