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六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查询经营主体的身份、财产、交易、联系方式等信息,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支持人民法院实施网络查控和处置,提高财产查控和执行效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的权益影响。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