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五十九条有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制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清单,依照清单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依法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尽可能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