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制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清单,依照清单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依法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尽可能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