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五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优化监管方式,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优化信用修复规则,加强司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信用服务机构等修复协同。对完成修复的信用主体,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将其移出相关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