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五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综合运用意见建议、提示提醒、劝导警示等方式,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分类制定和实施有关监管规则和标准,预留行业发展空间,引导健康规范发展,不得简单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