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发的电子证照类材料应当向电子证照库实时全面归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部门应当推广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政务服务中的依据和凭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