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高效、便利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集中受理经营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等各类注销业务申请,由有关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