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四条有效经营主体依照有关规定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的,在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歇业信息共享,按照规定要求完善歇业管理措施。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