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和省、市减轻经营主体负担的措施,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
对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动态管理,收费单位应当实时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收取。
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经营主体,鼓励招标人给予减免或者分期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险机构保单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