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推行经营主体年度报告多报合一制度,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海关、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共享经营主体年度报告有关信息,不得要求经营主体重复提交。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