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淮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