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淮安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处置或者劝阻、制止危害保护对象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