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淮安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淮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偿制度,对因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