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水晶检验检测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水晶检验检测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