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东海水晶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水晶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