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支持水晶企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水晶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拓展新兴业务、上市等方式提升综合实力,培育东海水晶产业领军企业。

支持发展东海水晶产业总部经济,鼓励国内外水晶企业在东海县建立生产基地、研发中心等机构。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