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实行档案集中统一管理,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混乱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将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归档的;

(四)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可能危及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未采取整改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五)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露秘密,造成档案损失的。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