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档案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档案、文件信息的共建共享和政务信息公开,整合文件机构,集中保管并向社会提供利用已公开的档案和文件。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