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档案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地方国家档案馆以及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保管的档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但是应当依法保密或者其他不宜公开的除外。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和无偿利用其向地方国家档案馆移交、捐赠的档案。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