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档案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各类地下管线工程的档案,由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收集、保管,工程竣工后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工程档案。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