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救援条例第九条有效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与消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