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救援条例第七条有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熟悉消防责任区情况,开展灭火救援演练、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防消联勤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