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民政、数据、通信管理、气象,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救援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