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救援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救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救援队伍体系,依法保障消防救援所需经费,协调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研究解决消防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推动与周边城市的协同联动,提升跨区域消防救援协作能力。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消防救援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