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森林、铁路、港航的应急救援工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