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救援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森林、铁路、港航的应急救援工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