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住宅小区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区域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维护管理,对占用、堵塞、封闭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