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立项、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领导,强化规划衔接落实机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发展规划的牵头拟订、衔接协调、组织实施和监测评估等工作,按照权限对本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拟订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统筹管理。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拟订编制、组织实施、监测评估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